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内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内事務,有利于讨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确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确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20%。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确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産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産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确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産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讨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讨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确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産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産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讨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委、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将候選人的簡曆、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複。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