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發)

發布時間:2006-04-14浏覽次數:1071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将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确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讨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緻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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