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1-08浏覽次數:1789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内申訴制度,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複查請求的行為。學校依法保護學生的申訴權。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信用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機構及其職責範圍

第五條 學校成立專門的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正确實施。

  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适用本辦法的學生申訴;

  (二)對申訴事項進行複查;

  (三)作出申訴複查決定;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适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方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八條 學生申訴的受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後,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别不同情況,分别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複;

  (三)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不可抗力(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規定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後,說明理由并提出相關證明材料,經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内提出,作出複查結論的時間,仍以收到書面申訴之日算起。

第十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申訴書》。

  申訴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年齡、性别、所在學院、年級、專業、學号、住所、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

  (二)原處理或處分單位;

  (三)申訴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及證據來源;

  (五)申訴日期;

  (六)申訴人對其提出的申訴理由和事實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的簽名。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委托授權書。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自收到當事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5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并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申訴人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準備申訴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2日内補正。申訴人補正材料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

  申訴人未按期補正的,視為未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程序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申訴進行複查。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形成申訴複查結論需經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無法參加會議時,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複查一般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複查:

  (一)向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詢問,要求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作進一步的書面說明或提交證據材料;

  (二)自行組織調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複查情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處理或處分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規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二)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校重新作出的決定是複查決定:

    1.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規章制度錯誤的;

    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規定的處理或處分程序的。

  如上述需要變更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屬于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情形的,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申訴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複查決定,并将複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第十六條 申訴人在接到複查決定時,應當在複查決定接收單上簽字。申訴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七條 申訴複查決定在校内具有終局效力。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在申訴複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申請撤回申訴請求。

第十九條 在申訴期内,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申訴處理的複查決定應當分别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的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校、教職工的其他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在申訴過程中,學生有弄虛作假行為,按照《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執行。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