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修訂)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文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一學年(應征入伍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應征入伍高校錄取新生(已被我校錄取同時依法應征入伍未到校報到入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後2年内,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我校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學校招生就業處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本科生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标準學制為四年。學生學習年限一般最長不超過六年(含休學期限)。
第七條 我校以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學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總學分作為學生畢業的主要标準。在籍學生按照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和《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選讀課程實施細則》,在規定時間内自主選定修讀課程。每學期修讀課程的總學分不得低于畢業學分的1/12,低于該學分者取消注冊;每學期修讀課程的總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的1/5。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成績表,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課程一般按百分制評定成績,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定成績。
第十條 按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和學生選定的限制性選修課,采用計算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與平均學分績點的辦法客觀評定學生學習的“量”與“質”。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系數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績點系數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級制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系數 | 4.5 | 3.5 | 2.5 | 1.5 | 0 |
第十一條 凡跨學期講授的課程,按培養方案規定的學期進行考試或考查。
第十二條 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必須參加“補考”或“重修”。補考通過成績按及格記,未通過按不及格記。考核成績及格但不理想的學生可以申請參加“重修”,根據《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三條 大學英語實行分級教學。較高級别的英語課程考試及格者,其低于該級别的英語課程不及格即記為重修成績60分(考試作弊者除外)。
第十四條 學生體育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學生每學年必須參加一次《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的測試,測試成績不及格者,準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成績為不及格。學生畢業時《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注明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曠考者,該課程以零分記,并注明曠考。曠考、嚴重違紀、作弊者,所缺課程必須重修。平時測驗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平時成績以零分記。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教學活動,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數五分之一者,或無故缺交作業、缺做實驗超過五分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必須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及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除外)通過自學等途徑确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核。學生每學期申請免修考核的課程門數原則上不超過應修課程門數的1/4,申請者應已取得該課程的先修課程學分,且前兩個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2.5;申請者應在課程開課一周内向學生所在學院遞交《自學課程免修申請表》、自學資料、習題作業,由任課教師審核其學習能力及該課程學習情況是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經開課學院教學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核批準方可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與該課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績達75分及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免修課程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重修課程不得免修。
免修課程考核一般在開課兩周内進行,免修未被批準前仍應聽課。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期間,除病假及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假。病假者必須在考前出示學校門診部主任簽字的診斷證明,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作為緩考處理,否則按曠考論處。其它特殊情況申請緩考,根據《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規定執行。緩考者須根據《學生補考、緩考和重修實施細則》辦理課程考核。緩考課程成績以卷面成績記載,備注緩考。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生修讀輔修專業管理辦法》,申請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經批準後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予以承認。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具體學分互認按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為鼓勵、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學分折算按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為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允許轉專業、轉學:
(一)經學校确認學生确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根據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适當調整部分學生的所學專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國家規定的或錄取前有約定的(招生時确定為國防生或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等等);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學院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内轉專業,按照《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進行。
(二)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節 升級與編級
第二十五條 每學年結束後進行學籍處理。曆年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總學分差距小于30學分者予以升級;等于或大于30學分者,編入下一級學習。學生編級後按編入年級的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規定課程,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未申請者視為重讀,以重讀成績記入學生學業檔案。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内,允許學習确有困難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後,編入低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每學年結束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後,允許跳級:
(一)2年級學生曆年取得的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高一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總學分差距小于等于8學分者。
(二)3年級學生曆年取得的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高一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總學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學分者。
第六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内,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持退役證明到校辦理複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學創業等),經本人申請由學校認可的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凡因病休學的學生,由學校門診部出具診斷病休證明。休學學生到所在學院和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後,由學生本人到教務處領取《休學通知書》和《複學申請表》。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的,該學期按休學計算。累計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事宜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得擅自來校參加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休學學生應于開學一周内,經學生處簽字确認以及學校門診部複查合格後向所在學院申請複學,并持有關材料至教務處辦理複學手續;
(二)複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三)休學學生未辦理複學手續前,不得先行上課;
(四)休學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七節 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二)不論何種原因,按學生當前所在年級計算在校學習年限将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含休學時間);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按學校規定,該休學而不休學的;
(五)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本人或所在學院寫明退學原因,由學院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須在一周内辦清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不負責解決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進入畢業設計(論文)環節前,學校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曆年取得的必修課與限制性選修課累計學分與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的總學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學分者,可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否則編入下一年級學習;未通過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的學生在下學期初如符合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條件,可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進行畢業設計(論文)。
第三十八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内容,進行畢業鑒定。凡德、體合格,達到畢業學分要求者,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者,作延期畢業處理,也可由本人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若将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符合結業條件的,按結業處理,不符合結業條件的,按退學處理。在畢業鑒定時允許達到畢業要求但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申請延期畢業。延期畢業者在最長學習年限内仍按原年級專業培養方案學習。
第三十九條 按第三十七條準予畢業的學生,其學士學位的授予,按《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辦理。
第四十條因課程考核不及格而結業的學生,可在結業後一年内憑結業證書複印件申請參加補學換證考試,每門課程補學考核僅限一次;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而結業的學生可在結業後一年内憑結業證書複印件申請回校補做一次。課程補學考核、畢業設計(論文)補做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其簽發日期按考核及格日期填寫,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請者,以後不再安排。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或結業時自動取消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及以上的退學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可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蘇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每年将頒發的學位證書信息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注冊,并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參加本校開設的輔修專業學習的學生,完成該專業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原《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校教發〔2016〕37号)同時廢止。國防生除按本辦法執行外,還須按《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國防生管理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