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貫徹執行教育部有關加強高等學校考試管理,嚴格考試紀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考試管理,嚴格考試紀律,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促進學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指考試,包括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考查、測驗、測試等。
一、考試紀律
第一條 學生應按考試時間提前十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并将學生證(身份證、準考證)置課桌左上角待查。要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第二條 考生的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回,不準帶出考場。除文具、計算器外,座位内外不準放置任何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草稿紙等(開卷考試隻準放置教師指定用的資料——由監考人員宣布)。
第三條 不準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信設備;不準攜帶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考試開始後發現攜帶通信設備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的按作弊處理(無論使用與否)
第四條 學生拿到試卷後,首先填寫姓名、學号。不得多拿試卷,不得拆散裝訂好的試卷。
第五條 遲到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遲到半小時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半小時内不得退場;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不可交卷離場。
第六條 試卷分發後,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學生可舉手請監考人員解答外,其他問題,監考人員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條 學生應保持考場肅靜,不得在考場附近及走廊内講話、喧嘩。
第八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學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須将試卷送交監考人員,并立即退出考場。考試時間到點,停止答卷,由監考人員收卷點清,宣布可以離場後方可離開考場。
二、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口頭警告仍未糾正者,視為違反考場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三)在考場内或考場周圍高聲喧嘩者;
(四)監考人員要求出示有效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第十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考場紀律,終止考試,當次考試卷面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記過處分:
(一)考試清場後發放試卷前,仍私自保存與考試有關的教材、筆記、紙條等物品者;
(二)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三)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直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物品者;
(四)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六)故意污損試卷者;
(七)參加校内考試的考生離開考場未按要求提交考試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者;
(八)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考試考生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第十一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終止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抄襲他人答卷或稿紙者;
(二)發現座位及座位旁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講義、複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有關的内容者(不論看與否);
(四)傳遞紙條或利用工具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不論看與否);
(五)考試開始後發現攜帶通信設備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手機、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的按作弊處理(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無論使用與否);
(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不管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廁所的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信息者;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嚴重作弊,終止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
(二)替他人參加考試;
(三)組織作弊;
(四)考試過程中使用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借助或通過網絡等技術手段獲取、提供或傳播試卷或答案;
(六)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十三條 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在教師判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據情節,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 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隐瞞違紀作弊事實者,以作弊論處,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上述未列但屬于考試違紀、作弊的行為,視情況參照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受處分者取消當學期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的機會,取消本人當學年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資格,取消當學年評選優秀學生資格,取消推薦免試研究生資格,取消所在班級當學年評選先進集體資格。
三、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或相關證據為準。對于考試嚴重違紀、作弊者,監考人員應立即收繳其考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監考人員應将作弊者的班級、姓名及其作弊行為詳細記錄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中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當天交教務處。
第十九條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名。
第二十條 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連同物證)報告開課學院或教務處。
第二十一條 教務處在認定違紀、作弊行為的性質後将學生違紀、作弊材料轉交學生處。學生處接到教務處認定材料後,原則上在一周内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對于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的,應于違紀行為發生後的次日之前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
第二十二條 處分權限及程序: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要求學生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字,拒不簽字的,在由2名以上監考老師認定情況下,不影響對學生處分處理。
(二)給予學生記過及以下處分,學生所在學院形成處分決定,并由學院發文,報學生工作處備案、存檔。
(三)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分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議并與教務處商核後形成處分決定,會簽後再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然後正式發文;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正式發文,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四)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受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上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五)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六條 各種處分決定書,應在學生處規定的布告欄公布,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滿(畢業班學生受處分期限不少于半年)後可提出評議申請,由學生所在學院根據受處分學生的表現,決定是否給予評議。對學生的處分及評議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作出後7天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國防生除按本規定執行外,還須按照《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國防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和教務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修訂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