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規範研究生培養過程,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号令),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本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學
第三條 新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學須知”中規定的有關材料,按“新生報到單”内容,到校辦妥各項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書面向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請假,并附相關證明,經批準後方為有效。請假期限為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研究生新生進行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和健康狀況等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者,送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應當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休息。學校不受理各類保留入學資格者的出國(境)申請,不出具各類相關證明。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入學後,其學習計劃按照正式入學時的年級安排,修學時間按正式入學時間開始計算。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入學前隐瞞或錄取後發現有嚴重政治問題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二)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者;
(三)健康檢查不符合國家招生體檢标準者;
(四)因病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申請複學,經學校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
(五)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六)其它不符合入學資格要求者。
第七條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後,戶口和檔案一律退回人事檔案原所在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冊、考勤與請假
第八條 研究生每年注冊兩次。在春季學期開學和秋季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包括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本人持學生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在注冊日之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照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妥相關手續後再予注冊。
第十條 學校規定注冊時間截止後,各學院及時核實未注冊人員情況,并在注冊結束時将确認需作自動退學處理的學生名單提交給研究生院。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離開學校應當事先請假,由導師同意,經批準方為有效。
(一)請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輔導員批準。
(二)請病、事假兩周以内,由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批準。
(三)請病、事假兩周以上,須經研究生院負責人批準。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準擅自離校者,按《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除課題研究需要外,自行聯系的實習視為因私行為,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進行。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況要延期返校,可用傳真、電子郵件或書信等方式向所在學院請假,回校後應當補辦手續,并提交必要的證明。
第十四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應當辦理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者,超假時間作未請假處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培養環節需要出國(境)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研究或參加國際會議等屬于公派出國者,參照《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研究生出國(境)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者應當辦理退學手續。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或從事博士後研究,應當在辦妥畢業離校手續後成行。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私出國(境)旅遊、探親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國家法定長假期間成行。由本人向所在學院申請,經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批後,應屆畢業研究生還需經就業指導部門簽署意見後,按批準期限出行。
第十八條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各類出國(境)的申請原則上應當在原單位辦理,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研究生入學一個月内,導師按照培養方案及學位論文工作相關規定,結合研究生研究方向和實際情況制定培養計劃。
第二十條 研究生要參加學校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要嚴格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認真參加規定的課程教學、實驗教學、學位論文等各項教學科研環節。要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要參加培養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按照課程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必須重修、重考,不組織補考。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按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轉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究生院審批方可轉專業。
(一)因原學專業已作調整或指導教師變動,無法繼續培養者;
(二)因事故緻傷或患某種疾病,經學校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三)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者。
轉專業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轉出、轉入專業雙方導師同意,學科負責人及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轉專業。轉專業隻限在一級學科範圍内進行。轉專業原則上在研究生入學後的第一學年辦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的指導教師确定後,一般不予改換。因導師工作變動或其它特殊情況必須改換導師時,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推薦導師,在征求研究生的意見,經轉出、轉入雙方導師及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後,方可轉導師。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繼續學業,可經導師或研究生申請,學院進行充分調查、協調後提出相關意見并報研究生院批準。轉導師隻限在同一專業内進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況本校不能繼續培養而需轉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學科負責人及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長批準。轉學應到專業對口、符合培養研究生條件的單位,接受單位同意接受,并經拟轉入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轉出,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接受外單位轉學研究生,必須有正當理由,轉學研究生的原有基礎與學術水平應符合本校培養研究生要求。學生所在單位應來公函與本校研究生院聯系,提供轉學的必要材料,經接收學院、專業和導師審查同意,主管校長批準,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方可轉入,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半年的;
(二)招生時确定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學校指定醫院認定應當休學者;
(二)一學期内,累計病假超過八周者。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本人申請并經研究生院批準後,可以休學:
(一)進行創業或者到用人單位進行全職實習者;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者;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内,妊娠三個月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業者。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因重病和傳染病住院治療者,可以由他人代辦休學手續,同時需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意見并經校門診部主任核準。休學申請經導師、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後方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申請休學,需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的書面意見。
學校不受理休學研究生的各類出國、出境申請,不出具各類相關證明。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按照學期計算,休學一次不能複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休學時間碩士生累計不超過一年,博士生累計不超過兩年,且在校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休學時間不包括在标準學制年限内。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的有關事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後必須離校,休學期間不得擅自來校參加活動。
(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在學期開學初一周内,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複學申請。複學申請經導師簽字、所在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因病休學者必須提交校門診部複查合格的證明,到研究生院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經考核不宜繼續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
(二)在學校規定最長年限内未完成學業者;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或假滿逾期兩周不返校者;或出國(境)未經學校批準延期而逾期兩周以上未歸者;
(五)未在規定時間注冊超過兩周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六)經過指定醫院确認,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到其他學校攻讀研究生者;
(八)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取消學籍:
(一)未辦理任何手續,自動中止學業者;
(二)自籌、委培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内未經準許,故意不繳費者;
(三)未辦理出國申請手續私自出國者。
第三十八條 對研究生拟作退學處理以及取消學籍的,由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提出拟處理意見,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無法聯系本人,在學校網站上公布兩周,視作已通知本人。通知發出兩周内本人無異議,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将拟處理意見提交導師、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研究生自願申請退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四十條 研究生因各種原因死亡的,即自動取消學籍。由其生前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提交拟處理意見并附相關證明,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退學、取消學籍者應當在決定文件下發後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憑離校單到研究生院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四十三條 退學、取消學籍決定文件無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院在學校網站公布兩周後視作已送達。
第四十四條 退學研究生學習滿一年以上且按計劃完成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碩博連讀生與提前攻博生退學的作碩士生肄業);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取消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按照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結業後一年以内、博士研究生結業後兩年以内可補行答辯一次(補行答辯的所有費用自理)。答辯通過後,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如答辯仍未通過者,則不得再補行答辯。
第四十八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作肄業處理,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因違紀而被學校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蘇省教育廳報教育部。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二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等均屬學校學曆證書。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或換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五十三條 攻讀工學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兩年半,攻讀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兩年半,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三年。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課程,通過考試,成績優良,并完成學位論文,本人申請,經導師、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可提前申請論文答辯。論文答辯通過後,準予提前畢業。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内完成學習任務,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學業的,應提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導師簽署意見、所在學院分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可适當延長學習期限,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超過規定的學習年限應予終止學業,按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