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8-01-08浏覽次數:4411

  第一條 為優化育人環境,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類人員、車輛、物資進出校園應主動出示相應證件、證明,經門衛審驗、辦理手續後方可通行;嚴禁任何人員爬越圍牆(欄)、翻越校門,或将物資擲出校園。

  第三條 在校園内,師生員工或校園保安都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問詢;被查人員須接受問詢,如實講明情況。

  第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員不得在校園内從事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動。

  第五條 在校園内,嚴禁尋釁滋事、打架鬥毆、酗酒、賭博、流氓、偷竊、起哄鬧事、摔砸物品、損壞公物及封建迷信等違紀違法行為;嚴禁在校園内豢養貓、狗等寵物;校園内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同意,任何人員不得在校園内擺攤設點經商、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準擅自主辦接洽校外人員來校演講、文娛、體育、競賽等活動。

  第七條 凡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文娛、體育、集會或對外開放性活動,主辦單位須事先到保衛處備案,按照誰主管(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安全工作,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八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或懸挂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禁止随意張貼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未經保衛處同意,将予以沒收。

  第九條 禁止任何人員在教學區、辦公區以及學生組團内擺攤設點、流動叫賣。未經保衛處同意,任何人員和商家不得在校園内設立臨時攤點和推銷商品。長期駐校商業網點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定規範經營。

  第十條 對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别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對維護學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校園治安管理規定》(校保發〔2007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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