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原則。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四條 研究生違法、違規、違紀,視其情節與後果,分别給予以下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研究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處分的,應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違紀後及時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并對所犯錯誤認識深刻者,可酌情從輕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者。
(三)在一年内已受過校紀處分者或同時違反兩條以上校紀者。
第七條 受處分者,附加給予下列處罰:
(一)當年不得享受任何獎學金及校内各種榮譽稱号。
(二)原則上當年不得享受各類助學金。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給與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第九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受治安處罰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的,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他人财物或偷竊信息資料,僞造他人簽名、僞造、盜用他人證件者,視其情節和認識态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不足1000元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圖書或信息資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僞造他人簽名、僞造、盜用他人證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屢次偷竊、詐騙,詐騙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組織、策劃或參與打架、鬥毆,尚未構成犯罪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含受害者的醫藥費、護理費、必需的營養費等費用以及财産損失)責任以外,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動手打人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擅自離校、曠課(包括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者,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離校、請假逾期未歸、未經請假連續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不足5天給予警告處分;5天以上不足10天,給予記過處分;10天以上不足14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14天,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曠課者,給予以下處分:
1、在一學期内累計達3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在一學期内累計達5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3、在一學期内累計超過6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按照《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科學研究或撰寫論文中,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寫畢業論文、實習論文、調查報告的,視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擾亂學校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不服從工作人員的正常管理或辱罵、圍攻管理人員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酗酒者,給予警告處分;酗酒并酒後滋事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宿舍、食堂、校園等公共場所吸煙者,給予警告處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豢養寵物,影響學校正常生活、教學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觀看、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任何形式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聚衆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打麻将者給予警告處分。
(八)從事或參與其他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教學、宿舍區等公共場所起哄或甩砸物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正常休息時間,以任何方式嚴重幹擾他人休息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應當在校居住的研究生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宿舍留宿他人,一天給予警告處分,二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屬嚴重影響學校生活秩序的違紀行為,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若被留宿異性是本校研究生,則與留宿者同等處分。
(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私接電源、網線,違章使用各種電器、明火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者,應予以經濟賠償。
第十七條 在男女交往中行為不當,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妨礙他人通訊自由、故意洩漏他人隐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過網絡盜用他人電子信息資料,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惡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用網絡撰寫或傳播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诽謗他人人格、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吸食毒品,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包庇、提供僞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研究生所在學院負責定期考察。察看期在半年以上且有顯著進步者,按批準處分的程序可提前終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滿者,學校應視其表現,及時作出按期解除對其留校察看或延長留校察看期的決定。到期未作出延後解除規定的,應視為自動解除。察看期内有違紀行為但不足以受處分者,延長半年察看期。察看期内有違紀行為須受處分者或延長察看期内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尚未取得學籍,其違紀行為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做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但确應給予處分的違紀行為,可參照相近條款予以處理,如不能參照的可按處分權限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處分權限及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學院或有關部門對研究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二)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研究生所在學院應當聽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給予研究生記過及以下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研究決定,并由學院發文,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四)給予研究生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處分意見,經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審議後,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發文。給予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書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五)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受處分研究生應在處分決定書上履行簽字手續。研究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六)學校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研究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各種處分決定書,應在校内公布,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研究生的處分及評議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應在處分決定作出後7天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所謂“以上”均包括本項,“不足”不包括本項。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