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研究生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8-01-08浏覽次數:1235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教育部有關加強高等學校考試管理,嚴格考試紀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考試管理,嚴格考試紀律,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促進學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指考試,包括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考查、測驗等。

  

一、考試紀律

第一條 研究生應按考試時間提前十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并将研究生證(身份證、準考證)置課桌左上角待查。要聽從監考教師指揮。

第二條 除文具、計算器外,座位内外不準放置任何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草稿紙等(開卷考試隻準放置教師指定用的資料——由監考教師宣布)。

第三條 不準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信設備;不準攜帶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

第四條 研究生拿到試卷後,首先填寫姓名、學号。不得多拿試卷,不得拆散裝訂好的試卷。

第五條 遲到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遲到半小時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半小時内不得退場;考試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五分鐘,不可交卷離場。

第六條 試卷分發後,除短缺、字迹不清等研究生可舉手請監考教師解答外,其他問題,監考教師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條 研究生應保持考場肅靜,不得在考場附近及走廊内講話、喧嘩。

第八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五分鐘研究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須将試卷送交監考老師,并立即退出考場。考試時間到點,停止答卷,由監考教師收卷點清,宣布可以離場後方可離開考場。

  

二、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口頭警告仍未糾正者,視為違反考場紀律,給予警告處分:

(一)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三)在考場内或考場周圍高聲喧嘩者;

(四)監考老師要求出示有效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第十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考場紀律,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終止考試,當次考試卷面成績以零分記:

(一)考試清場後發放試卷前,仍私自保存與考試有關的教材、筆記、紙條等物品者;

(二)考試過程中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信設備;攜帶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者(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直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物品者;

(五)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老師報告者;

(六)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老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七)考試過程中故意污損試卷者;

(八)離開考場未按要求提交考試答卷者。

第十一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終止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

(一)抄襲他人答卷或稿紙者;

(二)考試過程中發現座位及座位旁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講義、複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有關的内容者(不論看與否)

(四)傳遞紙條或利用工具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不論看與否)

(五)違反考場紀律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電子設備者;

(六)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或其他與考試内容相關物品者(不論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廁所的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信息者;

(八)用不正當方式提前獲得考試内容或者答案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

(二)替他人參加考試;

(三)組織作弊;

(四)使用通信設備作弊;

(五)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十三條 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在教師判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據情節,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 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隐瞞違紀作弊事實者,以作弊論處,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上述未列但屬于考試違紀、作弊的行為,視情況參照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受處分者取消當學期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的機會,取消本人當學年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資格,取消當學年評選優秀研究生資格,取消推薦免試研究生資格,取消所在班級當學年評選先進集體資格。

  

三、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為準。凡考試嚴重違紀、作弊或協同作弊者,監考人員應立即沒收其考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退出考場。嚴重違紀、作弊研究生須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研究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名确認。監考教師應将作弊者的班級、姓名及其作弊行為詳細記錄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研究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中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當天交學位與培養辦公室。

第十九條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研究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上簽名。

第二十條 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連同物證)報告開課學院或學位與培養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學位與培養辦公室在認定違紀、作弊行為的性質後将研究生違紀、作弊材料轉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處分權限及程序:

(一)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研究生所在學院應當聽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書面陳述并要求研究生提交書面檢查;

(二)給予研究生記過及以下處分,研究生所在學院形成處分決定,并由學院發文,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存檔;

(三)給予研究生留校察看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處分意見,經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審議并與學位與培養辦公室商核後形成處分決定,會簽後再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然後正式發文;給予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正式發文,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四)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受處分研究生應在處分決定書上履行簽字手續。研究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五)學校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研究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二十四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二十六條 各種處分決定書,應在校内公布,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研究生的處分及評議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應在處分決定作出後7天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

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91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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