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工作須知

發布時間:2009-10-23浏覽次數:1334

1. 有2人及2人以上任課教師的課程,閱卷須采用分題流水作業。各院(系)須成立閱卷小組,分題安排閱卷教師的閱卷任務,并安排人員負責試卷的抽查工作。
2. 參與閱卷的全體教師須熟悉、掌握和統一評分标準。
3. 閱卷記分采用百分制,每題得分寫在試卷規定的得分框内。批閱過程按步驟批改,統一采用記扣分形式,對的地方打“√”号,錯的地方打“X”号。
4. 卷面上的成績,不能随意改動。凡需改動,均須在原成績上劃一杠,另寫更正的成績,負責更正的閱卷教師須簽全名。
5. 試卷抽查時如發現評分與标準不符、判分寬嚴失當、核分失誤、漏評、錯評、成績書寫不規範等問題,應及時解決。抽查後如發現評卷确實有誤,需要更改分數時,應與原閱卷教師協商決定,改動後必須簽全名。
6. 在完成每一考場試卷的批閱任務後,閱卷教師、加分、核分及抽查人員須在試卷冊封面規定的欄目内簽全名。
7. 閱卷結束後,各閱卷組長要組織教師認真進行試卷分析,填寫試卷分析表(每小班一份),經相關負責人審閱簽字後存檔。

教務處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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