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部分家庭經濟确有困難而努力學習的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規定。
每學年學校根據當年學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貸款及學生欠費的實際情況決定發放學校助學貸款的比例和額度。
一、貸款對象:本貸款作為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困難學生的一種補充形式,是一種無息貸款。凡列入國家計劃招生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按本規定申請貸款。
1.學生家庭經濟确有困難,不能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
2.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未獲貸者。
3.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學習刻苦,奮發向上,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行為,道德品質良好。
5.具有貸款保證人并提供貸款保證人意見書。
二、貸款限額及用途
學生每年貸款限額為4600元,限于交納學費。
三、貸款申請程序與方法
1.學生本人提出貸款申請報告,經院(系)審核同意後,報學生處審批。
2.學生處審批同意後,由學生将貸款協議寄給家長簽署。确認貸款意見并承擔償還貸款義務,學生與學校簽署助學貸款協議。
3.批準後的學生助學貸款,統一由學校财務處為學生辦理學費交納手續,并給學生提供交費憑證。
4.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觸犯國家法律,學習态度不端正、學習不努力、紀律松弛、自由散漫,或者揮霍浪費、抽煙、酗酒者,學校将終止并追回貸款。
5.對虛報家庭贍養人口,不如實填寫家庭經濟收入,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貸款并追回已發全部貸款。情節嚴重的将予以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貸款償還辦法
1.學生貸款原則上畢業(含肄業,下同)離校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時歸還貸款确有困難,應主動提出申請,由院(系)審核報學生處批準後,要與學校簽訂貸款償還協議書,還款期一般不得超過四年。
3.學生畢業後四年以上未歸還貸款且無特殊原因的,學校将向保證人追回貸款。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六、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